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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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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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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是否合法?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知,一般情况下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而实际出资并不只是指现金出资,还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争议焦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吗?

基本案情:
2005年,黄某、毛姐、毛弟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进行商品房项目开发。A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其中约定:黄某出资600万元,占75%;毛姐、毛弟各自出资100万元,均占12.5%)。而毛姐实际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6.25%),毛弟实际出资29万元(占注册资本3.63%)。
其后,毛姐、毛弟因股东资格确认与黄某产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两次再审,最终于201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毛姐、毛弟各拥有A公司12.5%的股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黄某、毛姐、毛弟三人在签署A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办理验资和申办A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对于各方未按公司章程约定出资都是明知的,加之考虑到黄某、毛姐、毛弟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应当认定黄某、毛姐、毛弟三人并未以毛姐、毛弟实际支付的现金数额作为确定股权比例的依据,黄某、毛姐、毛弟三人在A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各自占有75%、12.5%和12.5%股权比例,在验资报告中确认上述注册资本已实际缴足,均系黄某、毛姐、毛弟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A公司也是按照上述比例办理的工商登记,应当以此确认黄某、毛姐、毛弟三人的股权份额。原审判决以实际出资比例确定股权份额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律师提示:
公司股东内部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有效的其他情形:
1. 股东内部基于某种交易安排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
2. 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应为合法有效。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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