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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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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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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未到期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争议焦点:
认缴出资未到期就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基本案情:
郭某为A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占股50%,认缴期限至2044年10月9日。2015年8月,A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郭某将其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张某、闫某。2015年9月,变更股东登记,郭某不再是A公司股东。
2016年1月,A公司与B公司因天然橡胶销售合同产生纠纷,B公司向法院起诉。在案件执行阶段,B公司以郭某等人未足额出资为由,申请追加郭某等人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经审查,做出执行裁定追加郭某等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郭某不服,于2018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将郭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将郭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郭某作为A公司的原股东,其在公司章程中承诺认缴期限至2044年10月9日,该出资承诺的认缴期限为存续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其均有出资义务,故虽认缴期尚未届满,但其转让股权时对A公司仍负有出资义务。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可知,股东的出资义务系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原告与股权受让人的约定而予以转移或免除,故郭某虽将其在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但其对A公司所负的出资责任并不能随之转移或免除。综上,郭某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B公司在A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与2021年最高院一个类似案件(见本公众号2月11日文章)的判决结果有所不同,可见类似案件的争议性和复杂性。因此,建议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时,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做好相关规划,以免给原股东和新股东带来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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