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 是否还需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一人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能否免于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B公司成立,户某为其唯一股东。2015年1月,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复制、销售与A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相同的芯片。其后,户某将其在B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黄某、王某,B公司转化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A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同时,A公司还起诉了户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户某辩称其已经将股权转让给黄某、王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此案二审由最高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司应当赔偿A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户某等应当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户某是B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否则应对其担任唯一股东期间B公司应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户某并未就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事实举证,故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因而,户某应当对B公司因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
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明确了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其持股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我国《公司法》赋予了一人公司的股东更加严格的,区别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因此,如果要成立一人公司的话,一定要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