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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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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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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能否让一人公司的股东 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换言之,若一人公司的股东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则股东可以免予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股东提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报告,能否免予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庞某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其后,甲公司因拖欠乙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1350万元,一直未能全部还清。被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以庞某是甲公司唯一股东,应当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申请追加庞某为被执行人。庞某提交了甲公司的审计报告,证明甲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自己不应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
在案件审理期间,庞某多次向法院提交审计报告,欲证明其与甲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庞某提交的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甲公司财产,判决追加庞某为被执行人,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庞某虽提交了甲公司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欲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审计报告对可通过公开查询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存在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不能证明庞某与甲公司的财产独立。而该审计失败情形的发生,已足以表明甲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庞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庞某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
   审计报告通常是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有利证据,但这要求审计报告是客观、全面、公证的。如果是一份错漏百出的审计报告,非但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反倒可能成为证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的证据。所以,专业的事,一定要找真正专业的人来做。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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