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私自向公司借贷的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争议焦点:
公司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向公司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邓某系A公司股东。 2014年1月,邓某通过公司财务成某的账户出借给A公司3300万元。2016年6月,A公司向邓某出具《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计算方式。2016年7月20日,A公司向邓某出具借款本息清算表,明确截止2016年6月30日尚欠邓某借款本金2723万元,利息10281625元。2016年,因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息。
A公司认为邓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规定,是无效的。A公司不应向邓某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判决A公司应当归还邓某借款本金,并按《借条》的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邓某与A公司的借款行为有效。理由如下:
1、 虽然,《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但本案借款关系发生时,A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并未禁止董事与公司进行交易,也未规定董事与公司进行交易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
2、 在公司章程修改为:“由董事会决定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的交易”后,A公司仍在履行借款合同,公司董事会并未否定借款合同。
3、 公司法规定的关联交易违法的前提是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邓某向A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因此,A公司主张股东向其借款的行为因违反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提示:
股东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可能会无效的情形由以下两个:
1、 违反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进行关联交易的程序性规定;
2、 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所实施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