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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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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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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一人公司与股东不构成财产混同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规定: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或者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提出:
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如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那么,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如何证明其与公司不构成财产混同,以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实践观点:
通过笔者亲自代理的案件以及对其他司法判决的研究,一般而言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就会被认为其与公司不构成财产混同:
1、 分别列支列收;
2、 单独核算;
3、 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
4、 风险分别承担的。

建议: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审核,以明确上述事项,才能更好地避免与股东的财产构成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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