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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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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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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否有效?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争议焦点:
未经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A公司原注册资本1200万元,有D公司、C电站、唐某某、张某某四个股东。2008年6月,唐某某、张某某拟增资扩股,遂与万某某协商,由万某某出资510万元,占A公司30%股权。2008年8月4日,万某某将510万元打入了A公司账户,A公司会计凭证记载为“实收资本”。2008年8月10日,万某某、唐某某、张某某三个股东修订并签署《公司章程》,其中载明万某某出资5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于二OO八年八月十日订立生效”。A公司后未将该《公司章程》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后万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其为A公司股东。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万某某不具备股东身份,万某某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程序中A公司对2008年8月10日签署的《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章程》是万某某、张某某、唐某某三个自然人订立的且未进行工商登记,应属无效。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确认万某某为A公司股东,持有A公司30%的股权;并判令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万某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万某某已经取得了A公司的股东身份,且2008年8月10日签订的《公司章程》已经生效。
理由如下:
1、 万某某已经向A公司实缴出资,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A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于2008年8月10日与唐某某和张某某共同修订并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且多次参加A公司的股东会,讨论公司经营管理事宜,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
2、 对于A公司主张,《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但该章程事实上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因而没有生效的问题。法院认为,该章程除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章程的生效问题外,还在第六十六条同时规定:“本章程于二OO八年八月十日订立生效”。这就出现了同一章程对其生效时间的规定前后不一致的情形,此时根据章程本身已经无法确定生效的时间,而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对《公司章程》的生效问题作出判断认定。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某些属性,在股东对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约定不明,而公司法又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章程的生效问题,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因此,2008年8月10日修订的《公司章程》已于2008年8月10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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