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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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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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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协议的效力问题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案件争议焦点: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系列协议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安城投与激石伟业共同发起成立产业发展基金。该产业发展基金以持股的形式投入奥其斯公司,本公司对基金优先级资金进行回购及差额补足,为该产业发展基金的远期回购进行担保。并于2017年2月23日与华金证券、激石伟业签订了《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后因高安城投在整个合伙过程中不赚取任何收益,而仅仅是配合搭建通道,帮助奥其斯公司取得江西银行的4.79亿元借款,且高安城投认为所谓产业发展基金是“以通谋虚伪行为搭建通道,行资金借贷之实”是奥其斯公司与中间人龙腾恶意串通拉其下水,通过搭建通道实现奥其斯公司向江西银行借款的目的。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高安城投与华金证券、激石伟业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安城投诉讼请求,高安城投不服判决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47号民事判决;确认《合伙协议》和《补充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由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激石伟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法院观点:
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院认为,《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与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紧密关联,结合三者相关条款可整体解释出华金证券签订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设立合伙企业,对奥其斯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华金证券成为合伙人的前提是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这两者明显存在冲突。故华金证券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成为合伙人,分享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承担合伙企业风险,而是以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收取固定溢价款形式变相实现还本付息的借贷目的。综合上述案涉协议签订背景事实和案涉协议相关内容约定,可以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从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可知,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能得到法院保护。且案涉协议在当事人各方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并履行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已经实施。而九民会纪要第71条、第89条、第90条、第93条规范对象均既非合伙也不是借贷,与本案争议法律关系性质并不一致。故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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