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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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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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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设董事会)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或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括号内由股东任选一项,为审查重点)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2)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     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注:本章程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文本。适用以下情形:
1、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人数较多或者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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