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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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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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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变为抽逃出资,法庭判决债务无效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案情简介】
    2000年7月8日,被告代某、张某和原告李某每人出资10万元,登记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方退出公司的话,则由其他方退还其所缴纳的出资。一年后,李某因故退出公司,遂与代某、张某协商达成协议:李某投入公司的10万元钱,由张某、代某归还,此后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李某无关。因公司经营困难,代、张二人未能马上向李某支付退款。于是,代、张应李某要求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主要内容如下:“今因股东李某退出公司,李某投资的10万资金尚未退还,按公司章程规定代某、张某应于2001年12月31前,将10万退还李某。”到期后,李某几经催讨未果,遂于2002年以债务纠纷为由将代某、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10万出资金额。
争议焦点】
若是按照普通民事债务纠纷的案例来看,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于情合理,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此次债务纠纷中的债务是李某等三人出资成立公司当中的一部分,因为公司亏损,代某、张某暂时没有资金退还,虽然原被告三人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若一方想退出公司,出资可以拿回,但按照常理来说,公司自成立三方就都有承担风险的责任,原告李某在公司经营困难之时要求撤出出资,相当于未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后果,到底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呢?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并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讼争的10万元人民币,系原告李某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资金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收回。因此,原被告双方据此形成的债务关系无效。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归还1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原告李某要求被告代某、张某退还其公司出资的行为,属于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若是李某故意为之,抽逃资金罪将成立。
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律师说案】
    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败诉的原因是:其所追讨的10万元属于注册资金,李某要求退还10万元的行为,属于抽回注册资金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虽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可以撤回出资的内容,但由于此种规定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上,抽回注册资金的行为非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而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并且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将承担刑事责任。
    客观地分析代某、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李正坤认为,三人之所以会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违法的约定,是因为他们没有把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区别开来。如果当初三人成立的是合伙企业,那么经合伙一致同意,合伙人是可以退出合伙,并且可以退还出资的。如果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出资人在出资之后,成为股东,股东所认缴的财产即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对其享有法人所有权。而股东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因而股东无权要求收回出资。即使给收回出资的行为披上种种合法的外衣(例如本案中以债务纠纷的形式出现),也将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出资人希望在将来能够收回出资的话,就应当将出资设立的实体注册为合伙企业,而不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风采】
    李正坤,云南省著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为云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云南省五星级律师事务所),担任“合同与债权债务事务部”及"公司企业事务部"负责人。业务特长: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矿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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