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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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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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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原告:云南玉律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云南著名律师 云南知名律师 昆明著名律师 昆明知名律师
被告:云南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
原告云南玉律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律玻璃公司)诉被告云南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金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法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律玻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律师、被告云南金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律玻璃公司诉称,2010年6月18日,原告玉律玻璃公司与被告云南金煌公司订立了《玻璃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云南金煌公司就工程项目向原告玉律玻璃公司购买玻璃,双方对玻璃的规格、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玉律玻璃公司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云南金煌公司仅支付了定金及货款计189050元,余款 16905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玉律玻璃公司多次发函催款,被告云南金煌公司却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为此,原告玉律玻璃公司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南金煌公司向原告玉律玻璃公司支付货款1690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9月23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云南金煌公司负担。
被告云南金煌公司辩称,被告云南金煌公司所欠原告玉律玻璃公司货款是事实,不付的原因是,下单到发货一共花了4个多月的时间,原告玉律玻璃公司严重逾期。原告玉律玻璃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请求,被告云南金煌公司肯定是不愿意承担的,原告玉律玻璃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给被告云南金煌公司提供货物,导致被告云南金煌公司延误工期,被告云南金煌公司要求原告玉律玻璃公司承担逾期交货及延误工期的责任损失共计27万元{(3000元×3个月(从2010年8月16日日至2009年10月21日止))。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原告玉律玻璃公司(乙方)与被告云南金煌公司(甲方)签订了《玻璃购销合同》,约定:甲乙每个单项工程所需玻璃产品,根据产品品名、规格、数量等,由甲乙双方临时商议确定产品单价。经甲乙双方商议确定的新时期工程产品单价为现行结算单价,若市场原材料价格涨跌幅超过5%,双方协商进行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以附件为准);本合同中所需玻璃产品的数量以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准;每个单项工程所涉及到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商议确定,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下达产品订货单,但固定玻和扇玻必须配套,订货单应准确载明,订单批次、加工顺序、玻璃加工图纸、工艺要求、楼栋号、门窗型号、规格、数量等要素,由甲方订货人签字盖章后以传真或其它书面形式交与乙方。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由乙方负责就有关工艺技术等问题整理该订单联系函,乙方严格按甲方订单或联系函的要求进行生产,因甲方订单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生产错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乙方已经按甲方订单生产的产品或半成品甲方必须全部接受,并承担付款义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核对双方帐务并支付货款,乙方确保自订单联系函确认之日起切片玻璃5天开始供货,钢化玻璃7天开始供货,普通中空玻璃7天开始供货,钢化中空玻璃10天供货,其它玻璃双方另行商量供货时间。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双方帐务或支付货款,供货时间顺延。自乙方每批次产品生产完成之日起,甲方须15日内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将产品全额接受。本合同签订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3万元,定金到帐之日起本合同开始执行,定金在最后一笔货款中冲抵货款,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定金,本合同视为无效合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先付款后发货,即每批次产品甲方先付货款后,再由乙方送货到甲方工地,依次类推。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不履行,将视不履行方为违约方并承担违约责任。玻璃原片为汽车级浮法玻璃,浮法玻璃质量符合GB/11614-1999标准;钢化玻璃质量符合GB15763.2-2005标准;中空玻璃质量符合GB/T11944-2002标准;夹层玻璃质量符合GB/9962-1999标准;弯钢玻璃质量符合GB15763.2-2002标准;LOW-e(低辐射)玻璃质量符合GB18915.1-18915.2-2003标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被告云南金煌公司欠16905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2010年12月12日,原告玉律玻璃公司向被告云南金煌公司发函,主要内容:“……本公司已经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本公司所应该履行的义务,现请贵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下欠余款的义务,共计169050元。”。2010年12月22日,被告云南金煌公司向原告玉律玻璃公司回函,主要内容:“因贵司不能按合同时间保质保量的将我方施工所需的玻璃送到工地,造成我方施工进度延误近3个月,现昆明天翔针织有限公司将对工程合同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工程延误一天处罚3000元的工程违约金。现因贵司造成工期延误同时造成合同违约金一事,如何解决请贵      司给予答复。”。2010年1月18日,原告玉律玻璃公司向被告云南金煌公司发函,主要内容:“……贵司谈及玻璃供货迟缓,我司认为贵司言词不合理,我司6月开始接收贵司订单是双钢夹胶玻璃和部分镀膜中空玻璃,双钢夹胶玻璃也及时的为贵司供货了。贵司所需镀膜玻璃订单下到我司,我司根据贵司选订的颜色四处购买,但全国生产此颜色的厂家均无此货,我司及时向贵司汇报此事,希望贵司考虑变更颜色和联系别的生产厂家。到了8月10日贵司才通知我司,按我司后送样的颜色制作,我司接到通知后积极购回镀膜玻璃原片并及时给贵司加工送货。在与贵司的合作过程中,我司本着诚信原则,对贵司从没有欺骗行为,贵司尺寸有误需要补订的玻璃我们也及时为贵司加工了。贵司按合同要求是先款后货,考虑到贵司的实际情况,我司同意了贵司的要求。贵司所言供货周期较长,是因为镀膜玻璃的颜色确认长达近2个月,故推迟制作,这不仅是我司的责任,贵司确认迟缓也有责任。”。2010年1月20日,被告云南金煌公司回函,主要内容:“……我司按照贵司提供的玻璃样品让昆明天翔针织有限公司进行确定,然而贵司却无法按自已提供的玻璃样品加工成品,造成业主无法接受更换玻璃颜色,中间延误近50天,后经过我司与昆明天翔针织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才将原来贵司提供的样品改成现有的颜色进行加工,在贵司加工过程中也因很多原因造成迟迟不能按合同如期提供合格产品,导致工程延误近3个月,按照我司与昆明天翔针织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到目前为止昆明天翔针织有限公司还有200多万元工程款因为工期延误等一系列原因没有支付给我司,请问贵司遇到这样的事情有什么感想。希望贵司本着诚信为本的原则给我司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云南金煌公司要求原告玉律玻璃公司承担逾期交货及延误工期的责任损失共计27万元{(3000元×3个月(从2010年8月16日日至2010年10月21日止))。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也未提出反诉。 云南著名律师 云南知名律师 昆明著名律师 昆明知名律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玻璃购销合同》、《玻璃定货单》、《产品出库明细表》、银行进账单、发函、回函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云南金煌公司提出原告玉律玻璃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给被告云南金煌公司提供货物,导致被告云南金煌公司延误工期,被告云南金煌公司要求原告玉律玻璃公司承担逾期交货及延误工期的责任损失共计27万元(3000元/天×3个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自订单联系函确认之日起切片玻璃5天开始供货,钢化玻璃7天开始供货,普通中空玻璃7天开始供货,钢化中空玻璃10天供货,其它玻璃双方另行商量供货时间”。双方对供货具体起止时间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被告云南金煌公司认为原告玉律玻璃公司延期供货违约,没有事实依据,致使其延误工期的损失共计27万元,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实,且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合并处理。被告云南金煌公司所欠原告玉律玻璃公司货款169050元,依法应承担民事偿付责任。原告玉律玻璃公司要求被告云南金煌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6905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云南金煌公司承担所欠款的利息从2010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合同中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本院只支持其向本院主张权益时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玉律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90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云南玉律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被告云南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著名律师 云南知名律师 昆明著名律师 昆明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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