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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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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述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作者简介:李正坤律师,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被评为云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云南省五星级律师事务所),云南省著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任“合同与债权债务事务部”及"公司企业事务部"负责人。业务特长: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矿权纠纷等。联系电话:13987670213
注意:引用本文请注明出处及作者信息。引用本文观点时,请注意法律法规是否有新的变化。
2008年6月,土耳其MGN公司向云南启航贸易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400万美元的包装盒,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确定了合同条款,并且MGN公司还通过电子邮件发来了包装盒上所需印制的图样。启航公司接到订单后,迅速与杭州鑫力纸制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要求鑫力公司生产MGN公司所需的包装盒,并要求由求鑫力公司将所生产的包装盒直接发往土耳其MGN公司所在地。启航公司与鑫力公司通过传真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同时启航公司将MGN公司所发图样转发给了鑫力公司。其后,土耳其MGN公司以所制作的包装盒上的图样色彩与其所发图样不符为由,拒收货物并退回中国海关。启航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公司重新生产包装盒后再次发给MGN公司,同时拒付鑫力公司货款。鑫力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启航公司支付货款,李正坤律师分析后认为:鑫力公司与启航公司间的往来传真构成了买卖合同,该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但同时启航公司所发图样邮件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当得到遵守,而鑫力公司所制作的包装盒确实与图样不符,鑫力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启航公司有权据此拒付货款。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正坤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鑫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就一个电子商务案例,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是本书将要介绍的内容。

  •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
  • 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所进行的一种商业活动。在国际和国内的立法层面上,根据不同的立法目的,电子商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商业活动参与者利用一项数据电文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
其中,对于这一定义中的“商业”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它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帐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这一定义中的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业范法》,以及我国商务部2011年4月12日,颁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均采用了广义概念。
 

  • 狭义的电子商务概念。
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经营活动。
在狭义定义中,将电子商务的活动范围限定于互联网。并且将活动内容限定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以及《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中所使用的就是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

  • 本书所采用的电子商务概念。
本文采用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即利用一项数据电文所进行的,一切与商业相关的活动。
  • 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广义)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 交易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里所称的“交易主体”是指,利用数据电文从事商业活动的当事人,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及商品或服务的接受者。
  • 交易主体与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里所称的“中间人”是指代表交易一方发送、接收或储存数据电文或为数据电文提供其他服务的人。
  • 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社会关系。
  •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在信息流、物流、资金流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都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

  • 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因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交易双方所进行的并不是面对面交易,交易双方可能从未谋面,因而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也必然成为电子商务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 确认交易双方的交易内容。电子商务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交易谈判和合同的订立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无纸化或少纸化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如何保证交易双方所达成的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储存的交易内容能够被查询,并且不能够被任意修改,以保证交易内容的确定性,是电子商务法所要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 保证交易行为的合法、安全、有序。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数据电文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而数据电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储存需要专门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有着很强的技术性。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与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之间在技术层面是完全不对等的,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就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介入进来,以对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进行严格监管,以保证中间人不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来损害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利益,从而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一个合法、安全、有序的交易环境。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2月4日通过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联合国通过的《电子签字示范法》及《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为国际间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特征与地位
    •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是指电子商务法的法律属性,即电子商务法是应当属于私法还是属于公法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它所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交易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及交易主体与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又包括不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与政府监管部门间的社会关系。因而,电子商务法既有私法性质,又有公法性质,属于私法与公法的融合体。

  •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电子商务法是针对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的电子商务所制订的法律、法规。其具有如下特征:
  • 技术性。由于电子商务涉及到数据电文的制作、发送、交换、储存等问题带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征,做为调整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社会关系的电子商务法,必然也带有技术性的特征;
  • 安全性。电子商务比传统交易方式更加的便捷、高效,但由于各种技术漏洞的存在,其也比传统交易方式面临更大的安全风险,因而,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尽最大可能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强调和确保安全必然是电子商务法的另一重要特征。
  • 复合性。由于电子商务法具有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因而电子商务法必然具有复合性的特征,即其中既有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的私法内容,也有调整政府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关系社会关系的公法内容。
 
  •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由于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对象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这一调整对象是其他法律部门所没有的。并且电子商务法所具有的技术性特征,也是其他法律部门所很少具备的,因而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法应当是一独立的法律部门。
从联合国国际法贸易委员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立法实践来看,联合国也是将电子商务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看待的。
 

  • 电子商务的基础法律法规
  • 联合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1. 《电子商务示范法》
该法于199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该法对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相关术语的定义,数据电文应当具备的法律及技术特征等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定,是世界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的指导性法律文件。
  1. 《电子签字示范法》
该法于2001年12月12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该法对电子签字的适用范围,电子签字的定义及其应当具备的法律及技术特征,电子签字的确认方法等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定,是世界各国制订电子签字法的指导性法律文件。
  1.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该法于2005年11月23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该法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间的当事人之间为订立或履行合同利用电子通信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定,是世界各国的当事人在利用电子通信订立国际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国际条约。
 

  •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及其应当具备的法律及技术特征,电子签名的确认方法等作出了规定。该法对于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2月4日审议通过,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该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电子认证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技术和法律规范进行了规定。该法对于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从而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有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1.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该法由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4月30日联合发布,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该法对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是维护互联网著作权的一部重要法规。
  1. 其他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还针对电子商务的重要平台——互联网,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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