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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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正坤,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联系电话:139876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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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国人大正在审议我国第一部《物权法》的草案,并且有消息说将会公布草案的全文,广求意见实现开门立法。但物权究竟是什么样一种权利,为什么说《物权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基本性法律,为什么在在审议的过程中会争议如此之多,对于这些问题可能有一些朋友就不甚了解了。为了能使大家对物权有一个常识性的了解,笔者特写下此文做一点粗略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 什么是物?
关于物的定义问题,相信将会成为此次《物权法》审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因为对物的定义问题,实际上就是《物权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例如上述关于人格是否属于“物”的问题,如果《物权法》肯定人格属于物的一种,那么关于遗体捐献,器官捐献,献血等行为中的法律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将会有力地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如果《物权法》仍然将人格排除于“物”之外,那么国家将不得不另外创造出一套法律系统来规范遗体捐献,器官捐献,献血等行为,这不但会加重立法机关的工作,而且有可能造成法律体系上的矛盾与冲突。
- 物的种类包括哪些?
对物的种类进行划分除了法学研究的方便以外,不同的物有时还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例如,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上,法律规定物的所有权从物交付之时起发生转移,但是关于什么是“交付”。对于动产和不动产是有不同规定的。对动产而言,交付指的是占有的转移,而对不动产而言交付指的是登记。这就意味着,如果你购买的是家具等动产时,当你从销售商那里取得该家具时,哪怕你尚未付清货款,你也将取得家具的所有权。而如果你购买的是房屋等不动产时,即使你付清了全部房款,并且已经装修入住了,只要你没有进行房屋的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就仍然属于原来的房主。再比如,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货物因出卖人的过错灭失了,那么根据货物是属于特定物还是种类物的不同,出卖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会不同:如果货物是特定物(例如徐悲鸿先生的一幅画),那么出卖人将免除实际履行的责任,而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货物是种类物(例如课桌),则出卖人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权利还可以要求其承担 实际履行的责任。
因此,关于《物权法》中对物是如何分类,以及不同种类物将怎样适用法律,也是值得我国予以关注的。
- 什么是物权?
- 物权是一种支配权。所谓支配权指的是,权利人无需他人帮助直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物实施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性是物权与债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的实现必须得到他人的协助。例如别人欠你一笔钱,你只能请求他归还给你,如果对方拒不归还,你也只能请求法院的帮助,而不能擅自把手伸到人家的口袋里去取。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就不会受到这种限制。物权人除受法律约束外不受其他任何人的约束,也无需任何人的协助;
- 物权是一种排他性财产权。所谓物权的排他性,简单地说指的是一个物上不允许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也就是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例如,一辆汽车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他拥有所有权。但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中,却有了突破“一物一权”原则的创造性规定。这一突破,对于解决夫妻财产争议的司法实践是有帮助的,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物权的理论体系,造成法律体系的矛盾与冲突。那么《婚姻法》的这种突破究竟只是特例呢,还是会得到《物权法》的认可并得到推广,也是我们可以关注的地方;
-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所谓对世权,指的是除权利人以外,世上所有的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不得侵犯物权的义务。而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合同(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则这份合同只能约束甲、乙两人,而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都不受合同的约束;
- 物权具有优先性。所谓物权的优先性是针对债权而言的,即在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满足物权人的利益。例如,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并且用自己价值150万的房屋向银行进行了抵押。同时,甲公司还欠乙公司200万元的货款。后来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除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已经没有其他财产了。这时甲公司欠银行的贷款以及欠乙公司的货款应当这样处理:首先,银行可以将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如果卖得120万的价款,则银行从中拿走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剩余的部分再由乙公司取得。为什么会这么处理呢?因为银行所拥有的抵押权是一种物权,而乙公司所拥有的只是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应当首先满足物权人(即银行)的利益。
- 物权应当遵守“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指的是,物权的种类以及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完全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己创造新的物权。这也是物权与债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债权(这里主要指合同)是允许当事人自己创造新的种类的。只要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哪怕法律没有关于这一种类合同的规定,这一合同也是有效的,并且将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但如果当事人自己创造一种物权,虽然这一创造没有损害他人,也将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而,《物权法》对物权种类的设立,也是我们要进行关注的地方。
- 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 根据物权支配力的程度,可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自物权人对自有之物拥有完全的支配权,仅守法律约束。而他物权人不但要受法律约束,而且要守到自物权人的约束;
-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对物进行使用,发挥其效能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例如地役权、地上权等。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例如抵押权、质押权等;
- 根据标的物性质,可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 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可独立存在,从物权必须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主物权消失,从物权当然消灭。
- 现存物权制度中的一些难题。
- 房地分离问题
- 房屋公用部分使用权问题
- 是否应当确立善意取得制度?
以上就是笔者给各位关于物权的一点粗浅的介绍。物权是民法领域中一个庞大的体系,有着浩如烟海的文献,短短一篇文章根据不能做详细的介绍。笔者只是能够给各位在参与《物权法》的讨论中有一点点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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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民法债权》陶希晋法律出版社
《民法物权》 郑玉波 台北三民书局
《民法学原理》张俊浩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法理学》沈宗灵 北京大学出版社
《合同法研究》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物权论》谢在全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