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纠纷基本常识的详解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探矿权纠纷,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就特定地域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矿藏进行勘探权利而发生的争议。
一、探矿权概述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
3、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4、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5、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6、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二、探矿权人的权利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6、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8、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探矿权人的义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探矿权纠纷的处理
1、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探矿权纠纷基本常识 来源: 作者:张新峰 日期:09-12-24
2、因探矿权发生的民事争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