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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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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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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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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怎样转移和出让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1986年颁布,1996年修正的《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采矿权不得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42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采矿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采矿权人不得出卖、出租其占有的矿产资源,也不得出卖、出租、抵押其采矿权。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第2项规定,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采矿权不得转让: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6条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1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采矿权的转让是在限制条件下的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域登记管理办法》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第6条第1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第3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第12条第2款规定: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第67条规定:以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采矿权转让和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第二、出租,第三、抵押;第四、赠予、继承,交换等形式。此规定的发布,大大丰富了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也大大缴活了矿山企业的经营市场。

  (一)采矿权的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

  采矿权出售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采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合作开采经营是指采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采矿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合同时,可将采矿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采矿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

  (采矿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采矿权的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法律规定较为详细,而且有强有力的行政部门管理,故纠纷较少,既使出现纠纷,审判人员也对审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无较大歧义,故在此不予赘述。

  (二)采矿权的出租

  采矿权出租是指采矿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采矿权允许出租,但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采矿权人在采矿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采矿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

  有关采矿权法律、法规在明文规定采矿权人可以出租采矿权的同时,又明文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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