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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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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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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一、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行使前述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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