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在线咨询律师

咨询标题:

联系电话:

咨询内容:

您的位置: 云南法律咨询网 > 我公司可以向B公司主张债务抵销权吗? > 正文

我公司可以向B公司主张债务抵销权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问:我公司因购买办公设备欠A公司货款8万元,已到还款期,但A公司来信通知我公司向B公司偿还8万欠款,称该债权已转让给该公司,而B公司一年前因装修欠我公司10万元,到期一直不还。请问:我公司可以向B公司主张抵销权吗?

  答:你们的债务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抵消。

  首先是A公司与来B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的要件: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从你所述情况来看,A公司已经向你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他们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也就是说,自通知之日起,你公司就成为了B公司的债务人。

  其次是你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务抵消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于A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B公司,你公司与B公司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所以你公司可以向B公司主张抵销权,但只能抵销8万元,其余2万元不能抵销。(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版权所有:李正坤律师网  滇ICP备12001454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