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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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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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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简介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简介

(2008年1月)

作者简介:李正坤,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联系电话:13987670213。
 
注意:引用本文请注明出处及作者信息。签订合同时,还请注意法律法规是否有新的变化。

 
    签订合同是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法律行为,也是确认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经济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简要介绍了签订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及相关规定。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的名称应当准确、无歧义,以使租赁物能够与其他物相区别,如果是房屋租赁的话,应当准确写明房屋的街道号、门牌号、幢号、单元号、楼层及房屋号。
(2)租赁物的数量
租赁物的数量应当明确、具体,并使用通用的计量单位。出租人与承租人交接租赁物时应当有明确的交接记录。
(3)租赁物的用途
出租人与承租人有权对租赁物的用途进行约定。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租赁期限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约定租赁期限,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双方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租金数额或者租金的计算方式,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进行准确约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的维修责任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时,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签订租赁合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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