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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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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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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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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上市股权纠纷法律分析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首先,这类非上市股份公司虽然也是依法成立的,但公司成立不等于股票就能上市交易。目前,全国类似的股份公司有成千上万家,最终能上市的公司毕竟是极少数,就是公司股票日后得以上市,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上市交易还有诸多的限制。公司到境外上市更具有不确定性。据已经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情况表明,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并非都能顺利上市交易。

  其次,目前国家对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公司信息披露很不规范,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股东权益难以维护。许多几年前曾经很"热门"的非上市公司,到现在甚至一点儿音讯也没有了。一旦公司经营出现危机,投资者无法抛出股票,股权证就有如废纸一张,投资者可能血本无归。

  第三,目前,我国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市场)。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未正式建立。一些"投资咨询"类公司打着"中介"的名义,兜售非上市公司股票,属于违规经营。各地成立的证券(股权)托管中心等机构虽然可以办理股东更名过户,但国家规定仅限于非交易过户,即仅限于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导致记名股权需要过户的情形。当然,许多地方股票托管中心由于利益驱动,或明或暗地为非法股票交易过户,但却不具有合法性。

  第四,虽然,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不具合法性,但除了出售股票行为属于擅自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股票和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构成犯罪之外,投资者受让所谓"自然人股票"的损失却难以追回。在法理上,投资者向非上市公司原股东受让股票也是一种合同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属于无效合同。《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场所或国务院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的规定,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投资者难以合同无效为由,向原股东主张退还购股款项。那些"投资咨询"类公司经常变换名称,待投资者发觉上当时,大多已经人去楼空另起炉灶了,即使能找到,但这些"投资咨询"类公司早在交股权证时就有预谋地收回了相关合同,兜售股票时的种种承诺,更因不会留下任何证据,投资者也难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大呼上当的份。这些"投资咨询"类公司行为属超范围经营,应由工商行政机关予以相应处罚,但投资者的损失却难以挽回。

  对于非上市公司股票非法交易产生的痼疾,国家应当加快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管理的立法工作,明确将"投资咨询"类公司从事非上市股票交易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证券托管机构办理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类过户,并加大查处力度。投资者在面对非上市股票的种种诱惑时,要保持清醒,牢记投资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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