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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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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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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回注册资金,被判无效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案情简介:
2000年7月8日,代某、张某和李某每人出资10万元,登记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定: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方退出公司的话,则由其他方退还其所缴纳的出资。一年后,李某因故退出公司,遂与代某、张某协商达成协议:李某投入公司的10万元钱,由张某、代某归还,此后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李某无关。因公司经营困难,代、张二人未能马上向李某支付退款。于是,代、张应李某要求向李某出具了1份欠条,欠条主要内容如下:“今因股东李某退出公司,李某投资的10万资金尚未退还,按公司章程规定代某、张某应于2001年12月31前,将10万退还李某。”到期后,李某几经催讨未果,遂于今年以债务纠纷为由将代某、张某告上了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并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讼争的10万元人民币,系原告李某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资金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收回。因此,原被告双方据此形成的债务关系无效。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归还1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败诉的原因是:其所追讨的10万元属于注册资金,李某要求退还10万元的行为,属于抽回注册资金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虽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可以撤回出资的内容,但由于此种规定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上,抽回注册资金的行为非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而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并且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将承担刑事责任。
    客观地分析代某、李某和张某的行为,笔者认为,三人之所以会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违法的约定,是因为他们没有把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区别开来。如果当初三人成立的是合伙企业,那么经合伙一致同意,合伙人是可以退出合伙,并且可以退还出资的。如果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出资人在出资之后,成为股东,股东所认缴的财产即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对其享有法人所有权。而股东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因而股东无权要求收回出资。即使给收回出资的行为披上种种合法的外衣(例如本案中以债务纠纷的形式出现),也将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出资人希望在将来能够收回出资的话,就应当将出资设立的实体注册为合伙企业,而不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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