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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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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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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律师大有可为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其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但由于长期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生存和发展,其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开始显现出来。进一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要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继续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依靠党的正确领导和英明决策之外,运用法律方法来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也将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运用法律方法来解决问题,将能避免改革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有利于维护改革的公正、公平、公开,有利于保护参与改革的各方或受改革影响的各方的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律师都应该积极地投身于这一伟大的改革事业中,为国有企业的改制贡献一份力量。
    我国现阶段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债转股”,企业整体出售,企业合并、分立,企业承包,企业租赁,企业托管经营等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改制,其目标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将需要解决所面临着的大量法律问题,改制中都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并依据其他相关法律,将国有企业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将丧失活力的国有企业改造成充满生机的现代企业。在这一过程之中,熟悉《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律师,将能起到很好的参谋作用,能为改制的实施者提供法律帮助是毋庸置疑的。除此之外,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面临的下列问题,律师也能有用武之地。
国有企业改制中面临的特殊法律问题:
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出让、折股出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而律师对企业改制的介入将为保护国有资产再增加一道防线。国有资产的流失一般而言不外乎两原因:一是个别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处分国有资产;二是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处分国有资产的人员,缺少经验;对于第一种情况,律师的介入将会使有关人员的行为有收敛,不敢明目张胆地为所欲为。因为首先他们之间存在的非法交易是很难瞒得过知法懂法的律师的。其次,律师从其职业习惯和业务要求而言,凡事都讲究要留有凭据,遇到重大交易还要订合同立协议,这样的话即使存在非法转让国有资产的情况,也能够有案可查,使得企图铤而走险的不法之徒有所顾虑;对于第二种情况,律师的介入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自己在代理其他经济纠纷中所获得的经验,为避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提供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法律问题
将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上市吸引投资,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这种改制方式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供其他专业法律服务是相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的介入还能够规范公司行为,充分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这对于树立公司信誉,吸引投资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企业原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护企业原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因为在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改制之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例如个别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借兼并之机,套取国家法律所给予的种种优惠条件,却想方设法逃被兼并企业所负的债务。通常的做法是:优势企业在兼并效益差的企业时,首先要求被兼并的企业宣告破产,然后兼并企业再以低价位收购被兼并的企业,这样达到变相免除债务的目的;另有一些企业则是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债转股”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强迫转股的现象,有关政府部门经常会采用行政手段迫使债权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债转股”,此时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不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被损害了,而且使得“诚实信用”这一民法的基本理念遭到了严重的损害,这对于树立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诚信”体系是非常有害的,甚至将有可能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此时,律师的及时介入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就显得尤其重要,这不单是维护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是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还略显脆弱的“诚信”体系。
企业原债权、债务的了结
任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和其他民事主体产生债权或债务关系。国有企业改制时就必须对这些债权债务进行妥善的处理。而且,由于长期存在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责权不明,这些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让一些人浑水摸鱼,借改制之机中饱私囊。更有甚者,可能会激化矛盾,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律师的介入将能为理顺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合理合法地处理企业的原债权债务提供有效的帮助。
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劳动关系的变动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这一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势必会引发大量劳动纠纷,甚至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此类劳动纠纷的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某些官员(包括政府领导和企业领导)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企业对职工的政策,确实存在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这时候,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劳动纠纷引导到依法解决的轨道上来,避免职工采取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就成了律师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是一部分职工未能正确理解党的改革政策,对某些改革措施的执行存在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有律师介入的话,就能详细地为广大职工答疑解惑,消除误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律师不是企业内部员工,他们的解答更能得到广大职工的信任,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不但存在众多的经济问题,而且还面临大量的法律问题,律师在这一重要的历史变革中,是能够而且也应该大有可为的。
 
云南昆明律师李正坤咨询电话:13987670213
2003年2月
注:①②《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   钱卫清著   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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